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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背景下的证券和公司法与移民法

最后更新11 月 29, 2025

尽管 EB-5 投资和移民程序相互关联,但就寻求追索权而言,它们在法律上仍然是不同的。这些程序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通常由不同的法律专业人士处理。证券投资(包括 EB-5 私募股权投资)一般受联邦和各州证券法的监管,而公司事务(如股东纠纷)则主要受各州法律的监管。相比之下,移民程序受国会颁布的联邦移民法规管辖,并通过国土安全部(DHS),主要是其下属机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此外,与入境签证有关的事项由美国国务院管理。.

诉讼对移民程序的影响因案而异。尽管如此,许多投资者在采取法律行动时犹豫不决,因为他们担心这样做可能会对他们的移民程序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使发行人的不当行为不受质疑。.

当公司的渎职行为危及投资者的移民程序时,对投资发行人提起诉讼可能成为必要。投资者普遍担心的一个问题是,提起此类诉讼本身是否会妨碍他们的移民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聘请在每个法律领域都有经验的独立律师至关重要。欺诈、滥用投资者资金、创造就业不足、未报告影响项目的重大变化或不遵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移民局的申报要求等问题都会对投资者的移民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发行人会拖延偿还投资资本;在更严重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会违反认购文件挪用投资者的资金。在 EB-5 程序的初始阶段,即根据 I-526E 申请签发投资者临时绿卡时,与项目相关的问题一般不会出现。在这一阶段,移民局主要根据对未来业绩的预测来裁定项目是否符合 EB-5 要求。然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在大约两年后出现,即投资者提交 I-829 申请以取消永久居民身份的条件时。此时,投资者的移民结果完全取决于项目是否实际符合 EB-5 规定,以及是否有能力证实最初的预测。如果发行人无法提供文件证明投资人的资金得到了合理配置,并创造了所需数量的就业机会,投资人可能无法获得永久居留资格。.

因此,移民局可能会拒绝投资者的 I-829 申请,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回应移民局的要求,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失去永久居留权。 证据要求 (RFE) 或拒绝意向通知 (NOID). .如果移民局最终拒绝了 I-829 申请,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困难的选择,例如对符合条件的新商业企业(NCE)进行新的投资或重组现有项目--通常会损失大量原始资本。尽管可以通过某些途径对美国移民局的拒绝提出质疑,但这些选择是有限的,超出了本讨论的范围。即使在 I-829 阶段被拒,投资者仍可对发行人提起诉讼,以强制赎回股权并收回资金;但是,诉讼理由和可用的补救措施将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通常情况下,只要 EB-5 投资者的资金是按照项目文件和申请文件的要求投入到项目中,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投资,并创造了必要数量的工作岗位,投资者的 I-829 申请就会获得批准,从而取消条件并签发永久绿卡。.

当有合理理由怀疑项目存在欺诈或违规行为时,投资者必须及时采取行动。在许多情况下,投资者未能对其项目的状况进行监控,直到发现项目崩盘--以及由此造成的投资和移民福利的损失--时才进行干预,为时已晚。此时,他们可能面临一场昂贵而艰难的战斗,对手是本应保护和管理其资本的实体和个人。及时采取行动至关重要,因为如果不在适用的诉讼时效内提出民事索赔,就可能失去时效,关键证据也可能丢失。拖延维权的投资者往往会发现自己无法获得有意义的法律追索权。.

如果你怀疑你的项目没有按计划进行,或者你觉得被发行人误导或信息不足,请联系 AIIA 寻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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