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lysis of the IIUSA vs USCIS Suit on EB-5 Sustainment Period (Part 2)

2024 年 5 月 22 日

请阅读我们对 IIUSA 支持诉讼申诉的两部分分析的第二部分,我们认为他们的逻辑是错误的,以及我们计划如何确保 EB-5 投资者的权利在此过程中得到保护。.

Analysis of the IIUSA vs USCIS suit on EB-5 Sustainment Period (Part 2)

背景:EB-5区域中心协会 IIUSA 对美国移民局提起诉讼,质疑目前适用于后 RIA 投资者的两年维持期规则。因为 第一篇博文中提到的 关于这一问题,美国投资移民协会反对这一诉讼,因为它将严重损害 2022 年 3 月后投资移民的利益。这是我们关于这一主题的两部分博客系列中的第二篇文章。我们已经 发起募捐活动 我们将参与这场诉讼,以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听到投资者的声音。.

迄今为止,我们已筹集到 $23,919.96 美元,而所需的 $35,000 美元是在上一篇博客发表后的两周内筹集到的。我们非常感谢 EB-5 投资者社区对我们的支持。我们尤其要感谢许多为此次活动捐款的业内专业人士。现在,我们必须筹集到剩余的资金,以便尽快开始我们的法律工作。.

IIUSA 的诉讼声称,是美国移民局而不是国会提出了两年维持政策,因此该政策应接受公众通知、评论和质疑。IIUSA 的起诉暗示国会从未考虑过两年的期限(尽管国会 1990 年设立 EB-5 美国投资移民协会(IIUSA)的投诉完全忽视了美国国会利用《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RIA)对《美国法典》进行修订的事实,即《美国法典》(Pub.IIUSA 的投诉根本无视国会利用《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RIA)对美国法典进行修订的事实,该法案的 Pub.L. 117-103 将两年的最短投资期增加到了 美国法典》第 8 编第 1153 条 (b)(5)(A)(i)中的文字,同时删除 美国法典》第 8 编第 1186b 条 (b)(1)(B)和(d)(1)(A)要求投资期延长至有条件居留期。.

IIUSA 的诉讼试图阻止或至少拖延移民局执行《风险评估法》对《风险评估法》后投资者维持期的修改。美国投资移民协会必须对此进行抗争,因为我们认识到,《风险评估法》为项目的完整性和投资者保护做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因为它规定了至少两年的规定投资期,与规定的两年有条件居留期分开。这种将投资与移民程序脱钩的做法将投资风险与移民风险隔离开来。它将投资者的退出时间与移民局处理延迟和签证可用性延迟可能增加数年甚至数十年移民程序时间的事实分离开来。如果没有这一变化,《投资移民法》实施后的投资者将面临与《投资移民法》实施前的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时机和重新部署的噩梦。.

我们以前 本系列文章 涵盖了 IIUSA 在起诉移民局时提出的三个主要论点。.

4.“两年期不能反映历史惯例和其他经济计划”

IIUSA 在其申诉中指出,“移民局长期以来一直要求投资者在'有条件居留的两年内'维持其投资。8 C.F.R. § 216.6(c)(1)(iii)。这一长期规则激励区域中心投资于高质量的项目,这些项目更有可能为投资者带来回报,创造必要数量的就业机会,并为整个社区带来利益‘。’

众所周知,EB-5 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都知道,EB-5 投资者的投资回报远远低于市场标准,而前提是投资者有望获得永久居留权作为回报。与 IIUSA 的论点相反,即《移民法》实施前的维持期激励区域中心寻找高质量的项目,以创造必要的就业机会并造福美国经济,但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证据支持 IIUSA 的论点。我们欢迎 IIUSA 提出任何研究来证明他们的论断

值得注意的是,移民局目前对维持期的解释并不妨碍任何区域中心寻找高质量的长期项目并说服投资者相信这些项目的优点。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更好的方法,它保留了投资者的选择权。为什么不让投资者自己评估项目的质量呢?我们应该保留一个自由市场,让不同商业模式、投资期限和回报的项目竞争投资。IIUSA 的立场似乎在保护较弱的项目和地区中心免受经济竞争的影响,这让人对其对投资者利益的关注产生怀疑。.

EB-5 中的 “EB ”代表 “就业型”,而不是 “投资型”。EB-5 的基本原则是创造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就业机会,以换取永久居留权--它既不是为了 “买绿卡”,也不是为了提高企业利润或为绿卡创造投资回报。所有有关 EB-5 计划的政策都应符合这一以就业为基础的核心原则。投资期限问题不能在真空中考虑。.

IIUSA 在申诉中指出,“移民局没有考虑到两年维持要求的可能替代实施办法,也没有考虑到其决定的成本和收益。该机构也没有考虑到重大的信赖利益以及数十年来与之相反的机构政策和行业惯例”。”

IIUSA 错了。依靠长达数年的维持和重新部署的行业实践并没有几十年的历史。正如我们在 重新部署博客, 但这一问题直到 2015 年才出现,当时中国投资者的过度需求导致该签证类别超额认购,造成签证积压。从 1993 年区域中心计划开始到 2015 年的 22 年间,EB-5 计划的运作没有出现过任何积压。此外,IIUSA 从未实际描述过 “重大依赖利益 ”的含义。鉴于区域中心长期以来一直使用 “过桥融资 ”和其他非 EB-5 资金为项目提供资金,这削弱了 IIUSA 关于两年 EB-5 投资期限会损害行业融资选择的说法。没有证据表明较短的投资期限会损害区域中心的融资选择。

由于 来自 Lucidtext 的 Suzanne Lazicki 指出, “如果EB-5程序按照国会的意图运作,那么EB-5投资者可以在投资后三年内完成移民程序......签证申请的延迟不在于什么,而在于移民局/国土安全部处理文件、安排面谈和批准调整的能力,除非过多的签证数量需求迫使签证数量等待”。因此,IIUSA 所说的历史惯例只是项目运作不善的结果,而不是项目的初衷。.

IIUSA 还声称,“[更长的]时间框架与其他以激励为基础的经济发展项目是一致的。事实上,几乎所有为投资者提供激励的联邦经济发展项目的投资持有期都超过两年。例如,要获得机会区的最大利益,必要的投资期为 10 年,C.F.R. § 1.1400Z2(c)-1(b)(1)(i);要获得新市场税收抵免,必要的投资期为 7 年,I.R.C. § 38(b)(13);要获得合格小企业股票待遇,至少需要 5 年的投资,I.R.C. § 1202。”

EB-5 的核心是一项旨在创造就业机会的移民计划,而不是一项为区域中心的利益而将投资资本化的经济发展计划。IIUSA 所引用的项目完全无关,不能作为适当的平行例子。无论这些其他计划如何实施,它们都不应该作为如何监管 EB-5 的参考点。.

然而,即使我们将机会区计划与 EB-5 计划进行比较,这些机会(不包括合格的小企业股票待遇)也需要五到七年的投资期。此外,这些投资机会为在美国各地的开发项目中寻找投资机会的高净值个人提供税收减免。EB-5 投资者并不总是高净值人士,这与公众对该计划的普遍看法相反。美国投资移民协会的会员包括为了获得 EB-5 移民签证而抵押房屋、变卖财产、推迟急需的就业机会、推迟治疗以及与子女分离的个人。这些都是他们为了移民到美利坚合众国这个世界上最伟大的国家而做出的牺牲,也是每个移民的共同经历。他们应该得到我们的同情,而不是因为区域中心的私利而与他们的投资分离。. 

不幸的是,我们也看到投资者由于财务问题、等待时间过长和倒退而放弃他们的 EB-5 投资并退出该计划。我们认为,这些做法(尤其是倒退)最终会损害 EB-5 计划和美国经济,因为它们迫使投资者在更长的时间内维持其投资。.

5. “Two Year Sustainment Will Cause Uncertain Impact on Project Quality and Job Creation”

美国投资移民协会(IIUSA)认为,“美国移民局的解释将对投资移民市场产生反常和不稳定的影响。现行法规--也就是几十年来管理 EB-5 项目的长期政策--鼓励区域中心投资于长期、专业管理、高质量的项目,这些项目通常更有可能保住投资者的资本并产生积极回报。与此相反,美国移民局的行动导致对此类项目的需求急剧下降--简直是一夜之间,因为投资者开始要求投资两年期项目。这一结果直接损害了并将继续损害 IIUSA 会员的利益,这些会员正在按照并依靠 USCIS 先前的持续性规则营销数亿美元的较长期限产品,以及那些花费大量时间、金钱和其他资源谈判和规划新项目的会员。”

首先,我们注意到修订后的法律和移民局的解释都没有禁止长期项目。区域中心仍可自由提供长期项目,投资者仍可根据其投资质量自由选择此类项目。. 

"(《世界人权宣言》) 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问答 在 IIUSA 提起的诉讼中,INA 明确承认:“INA 只为适用的资格要求规定了最低投资时限,并没有对投资者的资本在返还前的保留时间做出任何上调限制。区域中心或其相关的新商业企业可直接与其投资者协商更长的投资期限,而不受 EB-5 资格要求的限制”。”

通过对这一问答的反应,IIUSA 的投诉暗示区域中心害怕谈判,并怀疑他们是否有能力销售高质量的长期项目。显然,IIUSA 希望移民局直接告诉投资者,他们必须选择长期项目作为移民的必要条件。这样,区域中心就不需要说服投资者,长期项目具有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能力来保存投资者的资本并产生积极的回报。.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更好的办法。为什么不让投资者自己来评估项目的质量呢?在自由市场经济中,次优产品必然会吸引更少的消费者。我们应该维护一个自由市场,让具有不同商业模式、投资期限和回报的项目竞争投资。IIUSA 的立场似乎是要保护较弱的项目和区域中心免受经济竞争的影响,这让人怀疑它是否关心投资者的利益。.

IIUSA 指出,“现行政策也推进了国会的明确目标。例如,投资期限至少为五年的高质量项目通常会比短期项目带来更大的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因此,实现 EB-5 计划的目标与美国移民局关于维持期的长期传统政策是一致的”。”

IIUSA 没有提供任何立法史来支持他们的主张。AIIA 对立法记录的审查表明,国会并没有明确倾向于较长期的项目。. 

IIUSA 关于长期项目有助于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说法值得怀疑。如果说有什么问题的话,那就是预期的较长期限会给区域中心提供更多的酝酿时间,从而使其在创造就业机会方面效率更低。如果一个项目能够快速雇佣工人并迅速达到 EB-5 标准,这将有利于经济和投资者。EB-5 法规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8 卷第 204.6(j)(4)(i)(B)条 长期以来,EB-5 投资者必须提交商业计划,表明可以在 “未来两年内 ”创造就业机会。现行政策没有考虑到在较长时间内创造就业机会的项目。.

IIUSA 指出:“目前,该行业通过区域中心筹集了数亿美元的投资--其中许多投资是基于并旨在遵守美国移民局之前对两年维持期的定义。美国移民局 180 度的突然改变破坏了这些投资的稳定性。区域中心目前和未来与开发商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已经或可能受到损害,因为投资者会撤资寻找 “短期 ”项目,或在一开始就选择投资 “短期 ”项目”。”

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担忧 ”是毫无意义的,因为 IIUSA 完全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一论点。我们再次要求 IIUSA 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移民局关于维持期的政策更新据称造成的经济损失。坦率地说,即使发生了一些经济损失,只要移民局是依法办事,该局就没有过错。.

6. “Two Year Minimum Hurts Investor’s Interests”

IIUSA 说:“利益相关者应该得到明确的规定,即投资者的投资必须持续多长时间,以及移民局将如何计算持续时间。然而,移民局的行动与数十年的实践和可靠的行业规范相冲突。而且,由于移民局的行动与现有的、已公布的法规和该机构自己的政策手册相冲突,因此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惑’。”

IIUSA 闪烁其词。该规则绝对没有给投资者造成任何混乱。如果有的话,情况恰恰相反。现在,一旦项目完成,投资者就可以拿回他们的钱。由于他们的维持期已经与移民期脱钩,无论移民局需要多长时间来裁决他们的申请,移民投资者都应该能够收回资金。与美国投资移民协会的恶意论点相反,美国移民局的新政策使 EB-5 的维持期规则更加清晰,现在允许所有国家的投资者在 EB-5 程序的早期就开始计算他们的最低投资期,而不是从一个未知的未来时刻开始计算,因为未来时刻会受到官僚延误和签证配额波动的影响。.

IIUSA 说:“美国移民局的行动颠覆了 EB-5 投资者市场,造成了直接伤害。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在潜在的 EB-5 投资者中引发了大规模的混乱,这些投资者依赖于监管的稳定性来理解管理规则。这些投资者寻求投资由区域中心赞助的项目,这些区域中心应适当遵守美国移民局的指令,但美国移民局最近的行动--因为其表面上是非法的--使 EB-5 投资者无法确定适当的管辖法律。”

美国移民局的裁决并没有给美国投资移民协会的 EB-5 会员造成混乱。事实恰恰相反,现在的规则对投资者更加有利,他们现在可以从一个平等的起点而不是一个未知的未来官僚里程碑开始计算他们的两年维持期。另一方面,IIUSA 的诉讼让许多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和移民之路感到迷茫和担忧。IIUSA 再一次从区域中心的利益出发,他们希望尽可能长地锁定投资,而不是从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因为投资者寻求的是资金的最大灵活性。.

IIUSA 继续说:“美国移民局破坏了这一政策,立即伤害了所有参与 EB-5 计划的人,包括作为 IIUSA 成员的区域中心。这些实体将有更少的投资者加入他们的项目,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美国移民局新规定的不稳定影响将危及当前和未来的投资项目。此外,移民局的非法行为降低了这些当前计划项目对新投资者的吸引力,使原告成员处于竞争劣势,并可能违反其现有承诺”。”

EB-5 投资者权益组织 AIIA 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投资者正在逃离区域中心项目。即便如此,这种考虑也是无关紧要的。设立 EB-5 计划的目的是让外国人投资合法资金,创造美国就业机会。相比之下,IIUSA 的诉讼寻求保护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以利用《政策手册》中 “两年的 CLPR ”这一措辞。这一漏洞允许区域中心将投资者的资金扣留十年或更久,这违背了投资者的利益。移民局在 2015 年的政策中犯了错误,导致了这一漏洞的出现。国会通过《区域影响评估》专门纠正了这一错误政策,移民局只是根据法律修改了其解释性指南。. 

7. “Repayment of Investment Before Source of Funds Have Been Verified”

IIUSA 对以下情况表示担忧:“......在受到质疑的行动之前,投资者必须已投入(或正在投入)必要的资本,并在有条件居留的两年期间保持其资本处于风险之中。事实上,根据美国移民局的新解释,EB-5 投资者可能在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得到裁决之前就被退还其出资--鉴于《风险评估法》强调进入美国的资金的完整性,国会不会希望出现这种情况”。”

IIUSA 在这一点上损害了自己的利益。IIUSA 是否希望移民局出台一项政策,在 I-526E 裁决之前谨慎地阻止 EB-5 资金的动用,以防资金来源被证明是非法的?鉴于区域投资管理局强调进入美国的资金的完整性,区域中心是否应该等到 EB-5 资金的合法性被裁定后再使用并从中获利?

–

通过这一系列的文章,我们试图强调 IIUSA 诉讼中的错误论点。IIUSA 的诉讼并不支持 EB-5 计划的完整性。它只是为了支持区域中心的经济利益。当 IIUSA 主张将所需的投资期限与有条件居留的两年期限相耦合时,IIUSA 实际上是在主张最短投资期限为 7 年以上,因为移民延迟意味着许多 EB-5 投资者在投资后 7 年以上才能解除条件。.

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中对维持期的修改为EB-5投资者从EB-5流程的一开始就带来了清晰度和可靠性:无论移民延迟与否,从他们完全部署投资之日起计算他们的2年维持期。作为一个基层的 EB-5 投资者组织,AIIA 反对 IIUSA 试图阻止移民局实施 RIA。.

在与法律顾问讨论之后,我们参与了 IIUSA 诉美国移民局(USCIS)的重要诉讼。正如我们之前提到的,在这场斗争中,投资者的声音至关重要。.

诉讼的核心是 “维持期”--这是影响 EB-5 投资者权利和财务安全的关键因素。美国投资移民协会坚信,投资者在此案中获胜对于保障该计划的完整性至关重要,无论是对于当前还是未来的参与者。.

这场官司耗资约 $35,000 美元。. 为确保我们的声音被听到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发起募捐活动. .您的捐款将直接挑战那些试图在法律规定的时限之后继续持有投资者资本的实体。.

为支持我们的工作,我们鼓励您 注册我们的电子邮件列表, 加入, 或 捐款 向本组织提供任何金额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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